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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自112年5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1-13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為依規費法定期檢討收費標準,並解決民眾或機關反應土地複丈計費方式未見公平或難與實際作業勞務支出相當問題,及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檢討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及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等目標,爰修正本收費標準。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為達上開目的,其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土地複丈費、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項目、費額及附表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附表1及第3條)

二、定明各級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複丈及測量業務相關收費基準,以及加倍計收之原則。(修正條文第4條)

三、新增收費基準減徵規定及依其他法規辦理複丈或測量收費原則。(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9條)

四、定明發給複丈或測量成果書圖之工本費及請求退還已繳規費之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及第8條)

五、定明本收費標準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1則民眾留言,係關於建置自動計費系統來協助收件櫃檯作業,避免人工失誤之建議,本部業已回應說明已著手規劃配套措施,針對一般民眾及登記機關人員提供輔助工具,協助測量規費計算,俾利新制度順利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