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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國土資源永續利用費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草案

  • 草案預告期間:113-05-16至113-07-15

壹、訂定目的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來源計有8款,包含第3款「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第4款「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及第5款「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並於同條第3項授權就該3款基金來源訂定附徵項目、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基於水資源及電力資源之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對於使用水資源及電力資源量較大者,應負擔較多國土永續發展責任,附徵一定比率之金額,並就違反本法規定所處罰鍰提撥一定之比率,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違規查處及支應民眾檢舉獎勵,爰擬具「國土資源永續利用費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草案。

貳、訂定意旨
本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之附徵項目、一定比率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及程序。(草案第2條至第8條)
二、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及程序。(草案第9條及第10條)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案涉及自來水及電力達一定用量標準以上之用戶附隨水費、電費繳交國土資源永續利用費之計算方式、繳交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