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0年度為因應公共債務法未修正通過債務管理措施

  • 發布單位: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依「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3第5項規定:「改制後之直轄市,於相關法律及中央法規未修正前,得暫時適用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爰公共債務法如未能在地方改制前及時完成修法,改制後5直轄市之債限,暫時依原直轄市、縣(市)之規定辦理。